赵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家庭暴力,有协议,该如何赔偿
来源:赵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930

基本案情:

    闭XX与张X在自行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且在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自愿签订《夫妻协议书》,除对夫妻双方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作出约定外,就个人财产方面约定夫妻自再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婚姻续存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生产、经营收益;属个人所有。就共同财产方面,双方约定使用双方姓名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存款为共同财产。就债权债务方面,婚前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婚后的债权债务,双方签名的,共同承担;单方签名的,由签名方独自承担。此外,该协议书还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四十万元人民币。
其后,张X将闭XX打致轻伤。公诉机关以张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X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XX以其与张X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张X离婚,并由张X向其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X存在对闭XX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鉴于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闭XX要求离婚,张X也表示同意,准予闭XX与张X离婚。因张X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张X应对闭XX进行赔偿。由于家庭暴力涉及人身关系,因此在考虑赔偿数额上应结合受害方损害后果、加害方损害行为、加害方财产状况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以双方签订《夫妻协议书》约定为准,酌情判令张X赔偿闭XX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闭XX与张X离婚,张X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给闭XX
XX、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受理抗诉后,决定再审本案。
二审法院再审判决:张X支付损害赔偿金400000元给闭XX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X与闭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及离婚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的约定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张X殴打闭XX致轻伤,现闭XX以张X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并获得准许,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约定,张X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一次支付四十万元人民币赔偿金的约定,故根据双方该约定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更何况,张X对闭XX实施家庭暴力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故双方约定的四十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并未明显有悖损益相当原则。由此可见,在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张X应按前述约定数额履行向闭XX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以上内容由赵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云龙律师咨询。
赵云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36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云龙
  • 执业律所: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2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地  址: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