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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客车上摔倒受伤谁担责?
来源:赵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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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在客车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事故认定乘客与驾驶员均无责任,属交通意外,是否赔偿?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8万多元。
   审理查明,2012813日,程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该车乘客汪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56天,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同年818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程某均无过错,该事故属交通意外,汪某、程某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均无责任。今年327日,汪某伤情经评定为骨盆损伤伤残十级,从受伤之日起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另查明,该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黄某,该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8万多元,驳回原告汪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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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客运合同的双方应当依据合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汪某乘坐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未将汪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车主黄某与汪某之间未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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